除此之外,其他重要案件信息,应当主动、及时发布。
第三,重诉讼救济而轻政治过程的法律理论,把保护个体利益的方式局限于诉讼而非参与性的、以优化公共权力品质为目的的公民意识。此外,全国人大代表陈舒、律师王禄生、江苏法官张涛、广西法官蒋贤铮等,在不同媒体上亦曾质疑案多人少。
其次,地域性差异是观察问题变化趋势中的一个必然特征,案多问题在过去数十年日益明显,也是从经济发达地区开始的,而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的逐渐陌生化,这一问题势必扩展至更为广泛的地区,而且从整体来看,正如前文数据显示的,中国法院总体上面临巨大的案件负担这一事实是有目共睹的。德国法学家耶林在他著名的为权利而斗争演讲中所强调的,也是权利的道德与政治价值而非个人利益:牺牲一种被侵害的权利是怯懦的行为,人们的这一行为招致耻辱,招致对共同体的最大损害。第二部分反思权利意识对法院诉案增加的影响。法治本为定纷止争,扭曲的权利意识带来的却是诉讼陡增。另据朱景文教授对外国经验的研究,随着社会的稳定,从失范走向规范,诉讼增长率会降低。
事实上,即使是改善法院的人财物供给,在本质上也是一个应该交由政治过程解决的问题,它需要经受公共审议,并与界定司法的恰当功能相提并论。我国是14.4个,位列法官数量较多国家之列。结语 司法不应成为社会矛盾的消防员,它在我国已不堪重负。
朱景文主编:《中国法律发展报告2012》,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这部表面上看属于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其出台至少有两方面的政治背景:第一,由于公共权力未受有效监控而大量存在政府侵害财产权引发的社会关注。此外,一般而言,交警部门在处置交通事故问题上拥有知识和经验优势,但由于其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时缺乏监督而滥用权力、当事人有异议时申诉渠道不畅,产生诸多问题,这迫使立法者转而用司法作为回应方式。(24)李蒙、刘瑜:《强拆之痛》专题报道之二:唐福珍事件之后的典型拆迁恶性事件,载《民主与法制》2011年第1期。
这两个方面能够减少法院扩充编制的压力,从而能够使法院恢复作为小规模机构才可能有的权威、专业、独立和声誉。⑩法院甚至不能对位阶较低的乡镇文件进行审查,这种高度的选择性,显然不是权利意识的应有之义。
第三,一些学者所主张的以司法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的设想,(37)由于十多年来司法改革总是触到天花板的惨痛教训,也有对之予以反思的必要。拒绝公民参与和政治表达的完善,导致狭隘权利意识的流行,根本不是法治进步的表现,它选择性地激励了对诉讼的路径依赖,却忽视或有意回避了社会的自我组织空间。这种急剧增长有时被人们形象地称为诉讼爆炸。第一,对公共权力的政治约束不足,使得来自政府部门的侵权风险增加,这本身就是诉案增加的原因之一。
许多地方法院提出把法庭建在群众身边、司法便民无止境等口号,(12)浙江某法院出台的便民措施更是多达50余种。这一观点的合理性在于,在那些与政府实现经济增长目标切近的领域,公民的经济自由的确有明显增长,例如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权力以市场化为取向的改革举措,的确是积极而富有成效的。诉讼的功能本来就是有限的,很多矛盾例如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司法过程根本不具有优势。再如巡回审理,巡回办案周期长,时间不确定,经常出现群众等不来法官或法官等不到群众的情况,当事人还得赶到法院立案,这就违背了便民的初衷[11]。
(31)法院的非司法负担削弱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扭曲了司法的独立与专业品质,反而内在地加剧了案多人少矛盾。2009年为464 703件,占民事一审案件的8.0%。
简化案件审理程序,等。单纯的案件量增加或可部分归因于经济发展、社会转型以及法制的进步,但案多与人少之间的矛盾,主要是由于政治过程的堵塞造成的。
但是,这恰恰显示了他们对诉讼费降低是极为敏感的。[9]欧阳若涛: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司法改革中的当代意蕴,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权利意识在美国的高涨以及诉讼的增加,只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新景象,它是在推动种族平等的社会运动中出现的,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政治过程对种族、伦理等尖锐议题回应能力的先天不足。事实上,是政治的缺失使我们背离了权利观念的应有之义,不恰当地放大了诉讼在权利保障中的含义。便民措施的广泛采用,在司法为民的政治话语下理所当然地凌驾于司法本身的规律之上。《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一新规定也是此类案件大量增加的原因。
2.司法便民措施广泛采用,降低了诉讼成本。表面来看,这一原因似乎是技术性的和理所当然的。
诉讼费的大幅降低直接导致一些地方法院经费困难,反而加重了对地方政府的依附风险[20]。司法权威在社会治理中的工具性作用急剧膨胀的同时,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不升反降,便民措施和诉讼费的大幅降低,从公众对法院工作的回应来看,也并没有获得积极的效果。
与国外法官专司案件审判不同,我国各级法院除了日常的案件审理、判决执行事务外,还要承担大量的非司法工作,如院长工作报告、繁杂的专项报告、上级法院布置的调研任务、各类考核评比、征地拆迁乃至扶贫帮困、环境保护,等等。关于本案的案情可参见:重庆彭水诗案调查:政法机关滥用公权酿错案,载《瞭望东方周刊》2006年第43期。
(20)谢冬慧:当下中国劳动者的权利意识比较淡薄,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提高劳动者的权利意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证劳动合同法顺利实施,促进社会和谐。⑦Richard Bellamy, Political Constitutionalism: A Republican Defense of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Democrac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⑧本课题组对北京、济南、青岛等地的实地调研显示,当前行政诉讼案件大量发生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执法、土地行政、工商执法领域,这些都是与公民基本权利密切相关的领域,被诉行政主体也多为基层政府部门,它们的行为最容易与公民的利益发生直接冲突。参见高绍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的问题与对策》,载《中国审判》2007年第5期。在很大程度上,它们代表着许多地方政府为追求经济绩效和财政收入而漠视产权的行为方式。
以劳动纠纷为例,偏重诉讼的做法不符合世界范围内处理劳动争议的普遍经验,国际劳工组织早在1980年的一份报告中就指出,由于劳动关系的维持特别依赖劳资互信,纠纷宜通过非诉讼机制——谈判、工会协商、仲裁等——加以解决,这样才最终有利于劳动者。已有的研究表明,我国为回应案件增加而日益膨胀的司法系统,已经形成了坚硬的科层化和纵向一体化格局。
如果一部新法只是增加了纠纷的可诉性,而没有某种有效机制遏制纠纷的发生,那么立法就只是意味着增加讼案,这就是人们把《物权法》同案多人少联系起来的原因。(36)按照美国立宪者的看法,代议机关的功能是遴选意志(will),行政部门执行强力(force),司法部门负责判断(judgment),三个机关正因在性质和功能上有所不同,才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建设性的权力制约关系。
以下四个部分,分别对造成案多的三个通常归因以及人少背后的政治根源作一反思性讨论。政治过程把矛盾和纠纷化解在法院之外,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减少矛盾向司法系统汇集。
(28)《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定性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当事人不得提起复议,交警的认定是否正确最终由法院来审理确认。值得注意的是,基于政治考虑的便民措施,不是作为一个选择性的而是作为压倒性的目标出台的,它不惜承受其对司法规律的负面影响。(28)加之《道交法》加大了事故赔偿力度,肇事方往往缺乏足够赔偿能力,强调诉讼救济同时降低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问题的动机,这些因素引发了诉讼的增加。在我国,政治过程堵塞制造和转移的纠纷主要流向两个渠道:一部分流入信访过程,一部分流向司法过程,而相当一部分涉诉信访案件借助体制的强制性力量又回流到了司法过程,使得法院的负荷雪上加霜。
⑨后者如一些关涉公民重大财产和人身利益的事项,如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计划生育等,即使公民有再强的权利意识,也难以敲开法院的大门。(18)参见2007年4月3日《法制日报》、2007年4月2日《青年报》等的报道。
(14)李章军、尤先夫、庞彩虹:完善司法便民措施,提高司法为民水平——浙江省象山法院关于司法便民长效机制建立与完善的调研报告,载2010年7月29日《人民法院报》。(22)尤其在那些强调市场自身作用的经济学家看来,《劳动合同法》是在以一种错误的方式追求其保护劳工权益的目的。
其次,许多法官并不在一线审判案件。《物权法》(及先前的草案)的制定、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私有财产的强调,都与大规模资本外逃引发的高度社会关注在时间和逻辑上存在密切关联。
顶: 52552踩: 47858
评论专区